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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来源:深圳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09:42:48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八、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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