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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争议案

来源:劳动法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10:45:16

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XXX

委托代理人 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4) 深南法民一初字第 80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原告于 1993 9 月入职被告公司,历任生产部机修工、控制员、副主任等职位。原告 2003 年每月工资均为人民币 3715 元,其中基本工资 2030 元、津贴 870 元、房补 800 元、子女补贴 15 元。 2003 9 2 日,原告提出辞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 2003 10 2 日,双方于 2003 10 2 日解除劳动。原告于 2003 12 26 日领取结算金人民币 16074.73 元,离职时的员工级别为 4B 2004 1 13 日,原告以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等为由,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04 2 20 日,该会以原告已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决定不服,遂于 2004 3 1 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 1 、原告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等病症,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为证。原告称 2003 9 17 日向被告请病假休息 ,2003 10 8 日,但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亦加以否认。根据被告提交的 2003 1 9 月份假期统计资料、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工资资料及原告 2003 年工资资料 ( 原告确认该三份资料的真实性 ) ,原告 2003 1--9 月份无请病假记录。

2 、因原告对结算有异议, 2003 11 6 日左右,双方就结算问题进行协商。被告认为双方当天已达成一致意见。除正常结算工资外,被告额外给予原告相当于其本人 4 个月工资 ( 共计人民币 11600 ) 的生活补助。原告认为其于 2003 12 月之 6 日领取结算金时,始知道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3 、被告编号为 HR20031203 ,于 2003 12 3 日发布的《关于员工辞职补助金、退休金及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第一条约定 :2003 12 31 日前入职的职等为 6 级、 5 级和 4 级的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在圆满完成工作交接后,公司参照员工自 2002 年起每年年终考评的平均成绩发给辞职补助金。

原判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 60 El 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申请仲裁、申请仲裁事项确属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主体适格的,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有着长期的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其申诉时效本应自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即 2003 10 2 日起算,但由于双方对结算问题曾多次进行协商,原告于 2003 12 26 日领取结算金时,始知道被告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原告因正当理由而延误申请仲裁,本院应对该争议进行实体处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由原告主动提出辞职所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补偿金。原告认为根据被告公布的《关于员工辞职补助金、退休金及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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