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首 页 | 深圳律师网 | 合同范本 | 合同纠纷 | 消费维权 | 知识产权 | 保险纠纷 | 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 | 房产纠纷 | 劳动争议 | 离婚争议 | 法律常识
:: 名 站 推 荐



:: 名 站 推 荐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来源:劳动法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10:48:19

第九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二)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三)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  

    (四)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五)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  

    (六)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十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十五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组织非法出入境,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从事中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并凭新的许可证到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在申请新的许可证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依照本规定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申请更换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注销。

9 7 3 1 2 3 4 5 6 7 8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劳动法律师网  
Copyright © 2004 - 2008 0755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业务联系:手机:013329792222 QQ:95470995
E-mail: Sunjava#163.com MSN:sunjava2868@gmail.com 粤ICP备05128300号
深圳律师网资源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您的权利 请通知我们 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