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可签
“
无固定期限合同
”
以保护自己权益,该合同有效期至法定退休日止
劳务工咨询的劳动争议问题几乎占了所有咨询种类的
40
%。很多咨询者在知道自己享有
“
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的权利时,往往因不理解
“
无固定期限
”
的含义而陷入误区,导致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
误区一:工作满十年即可申请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由此,我们可以认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是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
。所谓
“
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连续无间断。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有间断,即使累计达到了十年,也不能认为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了十年,因此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误区二:员工提出签订,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根据《劳动法》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以双方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基础,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愿续签,就会导致合同终止。员工也不得强行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所以还是要以双方愿意为签订合同为前提。
误区三: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合同
《劳动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
“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所谓
“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是指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并且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之日止。
但无固定期限并非终身合同,在遇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前解除,如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与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等。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约定在固定期限内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