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
“
试用期
”
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为
“
试用期
”
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这个提醒很及时。很长时间以来,特别是春节过后的用人高峰期,一些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除了采取一些拖延和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手法外,还常常在
“
试用期
”
上打主意,以
“
试用期
”
的幌子耍花招、玩猫腻。如,他们常常糊弄劳动者,说什么
“
试用期
”
不须缴保费,并随意延长用工试用期。
“
试用期
”
因此也成了一些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法宝,成了一些用人单位获得
“
廉价短工
”
的秘密武器,成了劳动者的
“
白干期
”
、
“
逃保期
”
。无须讳言,
“
试用期
”
问题,已成了当前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
试用期
”
之所以成了
“
白干期
”
和
“
逃保期
”
,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
“
试用期
”
劳动者缴保属
“
欠保
”
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此并不知晓。再加上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有法不依,劳动执法部门普法不够,执法不严,甚至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