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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逃保期”

来源:劳动法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11:00:58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 试用期 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为 试用期 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这个提醒很及时。很长时间以来,特别是春节过后的用人高峰期,一些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除了采取一些拖延和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手法外,还常常在 试用期 上打主意,以 试用期 的幌子耍花招、玩猫腻。如,他们常常糊弄劳动者,说什么 试用期 不须缴保费,并随意延长用工试用期。 试用期 因此也成了一些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法宝,成了一些用人单位获得 廉价短工 的秘密武器,成了劳动者的 白干期 逃保期 。无须讳言, 试用期 问题,已成了当前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试用期 之所以成了 白干期 逃保期 ,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 试用期 劳动者缴保属 欠保 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此并不知晓。再加上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有法不依,劳动执法部门普法不够,执法不严,甚至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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