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误差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
针对甄小姐遇到的问题,岳成律师所袁雪律师分析指出: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是可以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存在误差的,但是,误差的大小应该注明一定的合理范围,如果误差超出了约定的范围,就应该是开发商方面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此,如果销售方所交房屋超过双方约定的面积误差范围,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由此看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作为购房者应该要求开发商修改该条款内容或另签订补充协议。一般来说有两种修改方式可以考虑。第一种方式,应该在附带条款上注明:房屋竣工后,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假设按此比例,下同),不再结算;误差超过3%的,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赔偿因此而给购买方造成的损失。而另外一种方法则是在购房条款中约定:房屋竣工后,如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双方按销售价格进行结算;误差超过3%的,购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负责赔偿因此而给购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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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
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