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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深圳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额近52万

来源:广东深圳损害赔偿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09:10:13

时报讯 (记者 刘妍 通讯员 王肃沁) 昨天,记者从省公安交管局获悉,省公安厅近日向各市县公安局发出通知,公布《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并从本月30日起至明年5月29日实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广州200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7元/年,按20年计算可获得近27万元的赔偿标准,而经济特区中的深圳赔偿额度近52万元。
  省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计算标准是按照每年各地人均收入为计算基准,因此每年的5月至次年5月为一个年度,省交警会依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向社会公布。最新年度的调整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统计数据以及有关规定制定的,从200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与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相比较,今年的标准除个别项目外,普遍略有提高。

  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广州2003年为12380.40元/年,而新标准已升至13627元,上升1246.6元;在广东三个经济特区中,以深圳特区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其中2003年度为23905.92元,而新标准则为25864元,与去年相比上升1958.08元(上升幅度全省首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换言之,如果是广州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广州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7元/年,20年计算,可获得近27万元的赔偿标准;而深圳籍人则可获得5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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