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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09:01:00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告诉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警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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