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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09:01:00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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