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2005年广东省公安厅公布的《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纯收入、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都只有省标准,并没有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己个别的标准。
农村户籍人员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2005年赔偿标准是:农村居民纯收入每年4365.87元,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每年3240.78元。
例外:
2004年12月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