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首 页 | 深圳律师网 | 合同范本 | 合同纠纷 | 消费维权 | 知识产权 | 保险纠纷 | 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 | 房产纠纷 | 劳动争议 | 离婚争议 | 法律常识
:: 名 站 推 荐



:: 名 站 推 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批复

来源:深圳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09:17:51

高检发研字[1992]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7号《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以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深圳律师网  
Copyright © 2004 - 2008 0755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业务联系:手机:013329792222 QQ:95470995
E-mail: Sunjava#163.com MSN:sunjava2868@gmail.com 粤ICP备05128300号
深圳律师网资源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您的权利 请通知我们 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