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大女婴注射青霉素猝死案 律师另有说法
《新快报》报道了某律师的观点,认为首先应由有关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明晰医院及家属各方的责任。如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应对家属做出赔偿。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就为医疗过失,即医生在诊疗行为中可能出现违规,依然要对家属作出赔偿,不过没有医疗事故严重。
山东省律协民事委员会委员、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中清则认为,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患方当事人在鉴定上就有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另一种选择权。就本案而言,佩佩的父母在尸检报告作出后,完全可以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疗过错。而不限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宋律师还认为,鉴于当前的法律框架,死亡患者的近亲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往往会陷于不利的索赔窘境。因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依据不同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赔偿将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