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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开瓶费”官司火锅店一审败诉 退还开瓶费纸筷费支付交通费

来源:江苏维权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15:26:05

本网成都 4 25 张晓东 胡强 备受关注的四川首例“开瓶费”官司 ( 本网 3 23 曾作报道 ) 终于尘埃初定,源泉孔亮鳝鱼火锅店 向冯女士收取 320 元酒水服务费

,由于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收取的“开瓶费” 320 元、纸筷费 25 元退还给原告方,以及支付原告 255 元的交通费损失,共计 6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孔亮火锅店对 冯女士自带的酒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虽然火锅店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火锅店却同意 冯女士等人自带酒水进入店堂内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火锅店要 向冯女士收取服务费,应当将收费金额告诉对方,征得同意后方能收取。

  法院认为,孔亮火锅店辩称 冯女士同意其按 80 元每瓶、共计 320 元收取服务费,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 冯女士提供的账单上无此记载。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孔亮火锅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孔亮火锅店收取 320 元服务费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其行为侵害了 冯女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应返还酒水服务费 320 元。

  针对火锅店收取的 25 元纸筷费,法院认为,在饮食服务合同中,根据交易习惯, 冯女士对店方提供的纸筷无须支付费用。火锅店辩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对纸筷收费进行了明示。但法院认为,众所周知菜单是用来标明菜品费用的,而纸筷不是菜品,消费者一般不会想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除非火锅店特别告知或在菜单最醒目的位置足以让人看见。火锅店没有对 冯女士进行告知,也没有提供标明纸筷费的菜单作证,因此其收取纸筷费 25 元的行为,侵害了 冯女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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