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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吃饭 车辆丢失 责任谁担?

来源:江苏维权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2 15:31:41

李小彬开私家车到新沂市××大酒店吃饭,汽车停放在酒店门前指定场地上。酒足饭饱后,李小彬买单出门却发现自己的汽车不翼而飞,他要求酒店赔偿,协商未果,于是李小彬以××大酒店为被告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酒店赔偿原告 6500 元的损失。

[ 评析 ]

针对本案的这种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将车辆停放在他人提供的场地上,车辆停放人和场地提供者之间基于停放车辆灭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诉讼,主要包括车辆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三种类型。消费服务合同可分为独立型消费合同和附属型消费合同。独立型消费是单纯以车辆停放为服务内容的消费服务,附属型消费是在发生其他主消费服务关系过程中,经营者附带提供的停放车辆的服务。到酒店吃饭,车辆免费停在酒店指定地点,这类消费合同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吃饭为主消费关系,在主消费关系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车辆停放的附属服务。对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判定酒店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停放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如这种停车服务属于经营者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的一部分,如车辆的停放地点为封闭形式且有保安人员检查,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的指定场所,经营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停放的车辆丢失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停放在开放式场所,由于场地的开放性,作为经营者难以尽到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停放场所只是场地使用性质的,则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小彬到××大酒店吃饭并停车于酒店门前,两者之间形成的属于附属型消费合同关系。酒店提供的只是开放式场所的停车场,酒店对李小彬的停车很难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应根据情况减轻甚至免除××酒店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李小彬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因此判决××酒店赔偿原告 6500 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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